第(2/3)页 见义勇为? 别说听审席的记者和路人愣神了,就连他们中级检察院的也是险些没反应过来! 活了四十多年了。 他还是头一次听说,有人面红耳赤,率先动手,随即杀人的行为也能算见义勇为的! 这律师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话啊! “先看看。” 检察官胡广皱眉回了一句,旋即他看向徐德,高声回应道: “整体分为六类。” “警方、拐卖案受害者、被告人、被害人、被害人家属、李家村村民。” 闻言。 被告席上的徐德点点头,继续道: “没错,一共六类人,暂且不提这事。” “那么,再次请问对方,什么情况下,构成诉书中所说故意【故意杀人罪】?” 这种东西对普通人来说或许较难明确表述。 但在场的就没一个善茬! 胡广开口回道: “根据《刑法典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原文为: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‘故意犯罪’!” “包括直接故意、间接故意、放任。” 说到这。 胡广便将手中的文件举起,他指了指上面的文字。 “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王强,在明确知晓自身的主动行为,会导致双方矛盾爆发产生死伤事件却依旧不停止。” “进而造成被害人李二牛的死亡。” “因此,被告人王强符合第14条,间接故意杀人罪!” 故意杀人也会分类,并非你恨一个人,拿刀杀了他才算故意杀人。 如:‘我知道这事可能会死人,但我不管,死了就死了,我既不希望,也不阻止,结果发生我也接受。’这也算故意杀人。 王强的行为算是直接/间接二者都可以,联系口供与证据,胡广认为对方属于后者。 “被告方,你是否还有意见要发表?” 胡广双手交叉放在桌上,上升前压,皱着眉看他。 闻言。 徐德见好就收,他深吸一口气,开口道: “公诉方,上述你方所讲......” “完全与事实不符!” 与事实不符? 这可不是一句玩笑话,对于检察官来说已然算得上是人身攻击! 胡广这种人脸上刚流露出怒容。 对方却不给他说话的机会。 只见徐德忽的看向现场众人,朗声说道: “根据公诉方所言,被告人王强,是因拐卖矛盾导致情绪激动,进而产生敌意,接着率先动手致其死亡。” 第(2/3)页